日前,全國政協(xié)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提出建議,立法機關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刪除告訴才處理條款,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同時對本罪情節(jié)惡劣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
去年6月,南京兩名幼女被活活餓死事件曝光后,舉國震驚。事實上,類似令人沉痛甚至絕望的事件遠不止這件——隨著婚姻家庭問題的不斷涌現(xiàn)、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斷增多和家庭虐待行為得不到合理懲處的凸顯,人們對虐待罪規(guī)定的合理性產(chǎn)生不小質疑。
一個主要質疑就在于虐待罪在刑法上為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說白了就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不訴則不理。從現(xiàn)實角度出發(fā),這種自訴規(guī)定存在明顯缺陷。受虐待的被害人大都是弱勢群體中的婦女、兒童、老人,特別是兒童,屬于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壓根不懂什么叫自訴,不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知道,在拳腳棍棒之下,是否還有膽量去自訴,也是個問題。
退一步講,即便給兒童從小貫徹被虐待可以去法院告虐待人的理念,但自訴案也還需要本人提供有力證據(jù)。而事實上,一個未成年人根本就沒有能力收集證據(jù)、保存證據(jù)、提供證據(jù)。這也難怪有專家針對虐待罪提出立法首先應考慮它實現(xiàn)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應該屬于大概率,如果實現(xiàn)的概率幾乎為零,那么,這種法律即是惡法,因為它放縱了犯罪,使受害群體得不到真正的合法保護。
虐待罪既可公訴也可自訴,無疑是一條很好的建議。在被虐待者無力自救時,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訴打擊虐待行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時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當然,這個“公訴”的含義還可以豐富一點,不僅可以從法律上明確公訴優(yōu)先于自訴原則,還可以賦予公檢法機關對虐待案件有優(yōu)先介入的權力。例如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成員間虐待行為的干預。在接到受害人、鄰居等報警后,公安機關不能以此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為由不予理睬,而應立即介入。待深入調查后,依據(jù)情節(jié)輕重定性虐待行為,該說服教育的說服教育,構成虐待罪的,建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嚴格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最后,將虐待罪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后,還有必要構建合理的自訴與公訴銜接機制。例如面對舉證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訴后,法院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借助專業(yè)力量收集證據(jù),待檢察機關認定受害人確實受到不法侵害后,可將自訴轉為公訴,從而避免因自訴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縱容犯罪現(xiàn)象。總之,多起兒童被虐待致死已經(jīng)給世人敲響了警鐘,由于受害人實際自訴能力的限制,使虐待罪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從制度上確定司法機關對虐待案件有先行介入的權力,進而更加充分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儼然十分必要。鄧子慶(湖北 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