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關(guān)注“全國兩會”系列評論之七
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顯然是考慮到這一罪名往往涉及人員眾多,極易釀成群體性事件,進而影響社會穩(wěn)定。如我們能破除司法的工具化思維,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當能得到更多支持。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董事長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lián)合署名的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的議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據(jù)《南方都市報》)。
此聯(lián)名議案直面社會關(guān)切,也直指刑法修訂,故頗受關(guān)注。近年來,吳英案、曾成杰案等影響性訴訟的背后,都有關(guān)于集資詐騙罪應否廢死的激烈爭議,立法機關(guān)理當對民間日益高漲的呼聲有所回應。
先肯定此議案的提出,再來討論此議案的內(nèi)容。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lián)署的這份議案,對集資詐騙罪廢死列舉了六大理由,分別系:集資詐騙罪容易導致誤判誤殺、詐騙類犯罪不應有死刑、受害人自身有過錯、判處死刑影響受害人得到賠償、金融體制問題導致民企融資難、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不難看出,姜明等代表為這份議案的提出,下了不少工夫。據(jù)稱議案提出前還有一個團隊來研究集資詐騙罪,其中包括法律學者和經(jīng)濟學者。應當說,一份關(guān)于立法的議案就得有這樣的慎重。
當然,議案的嚴謹并非就意味著它能獲得多數(shù)支持,甚至就能進入修法程序并最終成功。在早前吳英案與曾成杰案的輿論喧囂中,反對死刑的有之,支持死刑的亦有之。受害人、涉案人、法律人、經(jīng)濟學人等等,各色人等因利益訴求不同,而對集資詐騙看法不一,實屬正常。在當下的時代背景里,圍繞集資詐騙罪應否廢死的爭議,注定不會在短時間內(nèi)消失。要推動修法,就要先推動相關(guān)利益群體公開博弈。
上述議案中的六大理由盡管來之有據(jù),但并非不可質(zhì)疑。比如“易導致誤判誤殺”這一條,恐怕就沒有太強的說服力!罢`判誤殺”主要是司法問題,而非立法問題。故意殺人罪照樣避免不了誤判誤殺,近年來披露出來的冤假錯案,多在這一罪名中。受害人自身有過錯也不是一個好的理由。集資詐騙總是從詐騙者的精心布局開啟的。受害人確有過錯,但他們已因被詐騙而承擔了他的過錯責任。這與集資詐騙罪的刑責并無必然的關(guān)聯(lián)。
但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確是世界潮流。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藏鐵偉9日在答記者問時也說,刑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目前正在研究逐步減少死刑問題。
從中國死刑廢除的漸進式路徑來看,爭取民意的多數(shù)支持,慎重選擇非暴力犯罪逐步廢除死刑,既是過去的經(jīng)驗,也是未來的方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然取消了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的死刑,仍然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顯然是考慮到這一罪名往往涉及人員眾多,極易釀成群體性事件,進而影響社會穩(wěn)定。如我們能破除司法的工具化思維,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當能得到更多支持。
而今,藉由姜明等36名代表的聯(lián)署議案,公共輿論平臺對集資詐騙罪應否廢死的討論已走向深入。希望更多的人大代表能抓住這一機遇,通過積極履職將此議題推向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