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1日“兩會”代表團審議“兩高”工作報告時,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問題受到關(guān)注。有的代表指出:“受賄10萬元和500萬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異過大,容易導致不公。”
關(guān)于職務犯罪刑事司法方面的問題,大致存在于三個階段:檢察階段、量刑階段、服刑階段。檢察階段有過多適用“不起訴”的問題,目前統(tǒng)計下來的“不予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比例占到了70%,這肯定與我們進入反腐深水期的現(xiàn)象不相符,70%的高比例應解讀為“腐敗程度普遍輕微”。
而量刑階段的問題又可以分為三個層面:法院量刑“低重高輕”、過度適用“緩刑”、檢察院抗訴率過低。其中,法院量刑的“低重高輕”指的是,量刑時幾乎只有“10萬元10年徒刑”一個標準,造成低于10萬元的量刑差異幅度過大,而高于10萬元則幾乎定格在10年徒刑上,任憑貪污賄賂百萬甚至千萬元。過度適用“緩刑”的問題,也表現(xiàn)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上,對職務犯罪定罪量刑后適用了“緩刑”的比例也在60%左右。最后一個層面上的問題是對于那些明顯違反了“罰當其罪”原則的“輕判”,檢察院并沒有積極抗訴,統(tǒng)計下來的數(shù)據(jù)是抗訴率在10%以下。
服刑階段表現(xiàn)出來的問題,可能更為突出。職務犯罪分子服刑期間獲得的減刑機會和減刑幅度,高于其他犯罪。前不久一份報道稱,同判二十年,職務犯罪的真正服刑時間平均為8年,非職務犯罪的平均時間為14年,相差6年。而當下反腐形勢嚴峻、腐敗犯罪中單個案件動輒數(shù)千萬元的貪污受賄,達數(shù)億元公共財產(chǎn)流失等情況下,沒有理由對職務犯罪“輕刑化”。
在不適當?shù)沫h(huán)境下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相當于在反腐格局中留了“破窗”,縱容了輕量級的職務犯罪分子向重量級的職務犯罪分子墮落。“破窗理論”進一步啟發(fā)我們,反職務犯罪的制度應與反腐敗的制度整合為一體,讓過度輕刑這一“破窗”得以制度性修補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