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論風生
“暫時性失控”的說法,整體給人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觀感,其實不論“失控”時間有多久,槍支離身本身便是一種違法行為。
“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下屬開房丟配槍”一事又有新進展,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稱,此次事件僅是槍支“暫時失去控制”,而非丟槍。(據(jù)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暫時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為網(wǎng)絡熱詞,以至于不少網(wǎng)民驚呼:又一個新名詞誕生了!還有網(wǎng)民說,以后東西丟了,不能叫做丟了,而是叫做“暫時失控”。不過,一般的東西“暫時失控”還好,槍支“暫時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國對公務用槍實行集中保管,執(zhí)勤領用,使用完畢及時收回的制度。同時,為更加強調配槍者的責任意識,《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外出執(zhí)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睋Q言之,配槍者必須確保槍支“須臾不相離”。
因此,不論時間有多久,槍支離身本身便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人槍分離后有無引發(fā)其他嚴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為(至少是加重情節(jié))。從法理上說,丟失的本質特征便是對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搶、被盜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對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們?yōu)楹尾徽f“失去控制”,而以“丟失”稱之,原因是為了信息交換的便捷與準確,而對此進行了語言上的概括。
事實上,如果以將來可以找回為特征,那么所有的丟失都是“暫時性失控”。誠然,在判斷事情嚴重性的時候,有必要區(qū)分是暫時的、長期的還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輕重來定義行為本身的性質,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槍支本身的危險性,更加不能“暫時性失控”。
按照當?shù)氐幕貞,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協(xié)警去開房是為了了解孩子的讀書情況,且不管雙方是否存在不正當關系,這都是在辦“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頒布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暫時性失控”的說法,整體給人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觀感,但對于交警大隊副隊長和下屬開房原因、槍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懸疑,還是要給民眾一個交代。
□劉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