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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觀點

    法制日報:司法審判不應受輿論過度干擾

    鄭保衛(wèi)葉俊

    2014年08月01日09:5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司法審判不應受輿論過度干擾

      在新媒體環(huán)境下,越來越多的媒體和公眾可以輕易地參與到公共事件中來,輿論圍觀效應日益明顯。在此情況下,司法如何堅持公正審判顯得尤為重要

      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傳媒與司法的共同目標,傳媒與司法之間應該是合作者而不是對立者。但在實際運作中,兩者間卻常常會出現問題。在“彭宇案”中,媒體的片面報道不但影響了公眾對事件的判斷,也給司法公正審判造成巨大輿論壓力。在此后的一系列類似事件中,媒體紛紛使用“××版彭宇案”的報道模式,其基調是“好心扶人反被訛”,被告人是做好事、見義勇為,受傷者是無良的訛人者。這種先于司法審判給案件作出定性,對案件當事人作出評價,從而影響司法審判的新聞報道,是造成傳媒與司法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個案屢遭傳媒輿論圍觀的背景下,司法如何做到公正審判?如何確保案件裁判的品質?傳媒關注和報道司法個案的邊界在哪里?傳媒對司法實行輿論監(jiān)督的標準和范圍是什么?在司法判決與媒體輿論發(fā)生沖突時,司法是恪守“裁判之外,法官無言”的做法,還是應該積極回應?這些都是有待厘清和回答的問題。

      在新媒體環(huán)境下,越來越多的媒體和公眾可以輕易地參與到公共事件中來,輿論圍觀效應日益明顯。在此情況下,司法如何堅持公正審判顯得尤為重要。

      司法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輿論監(jiān)督的外部環(huán)境中,司法人員既要利用好輿論的提示功能,更要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賦予的獨立審判權,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對于一些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頂住輿論壓力直接影響到審判的結果。

      法律事實不同于客觀事實,也不同于新聞事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輿論評判,需要始終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而不是考慮如何應付媒體和說服公眾。在彭宇案的一審判決中,法官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原則進行了分析推論,但經傳媒質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確的訴訟規(guī)則。在有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一些人的認識路徑而引起輿論質疑后,法官的后續(xù)推理便受到了影響。

      司法的公正審判需要法官獨立地依法審案,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同時也要求法院能夠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傳媒及社會個人。彭宇案二審法院在傳媒強大輿論壓力和相關領導的過問下,以調解的方式規(guī)避了風險,客觀上將一審法官推向了單獨面對錯誤風險的前沿。

      法官在獨立行使審判權方面,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防止外界,特別是來自行政機關的干預。有的行政領導在媒體輿論面前,為了維護政府形象有時會采取干預司法審判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審判中,既需要確保法官獨立、公正地審案,也需要領導干部提高法律意識。

      司法公開是保障司法審判公正的有效途徑,也是確保審判取得社會效果的重要方式。傳媒與公眾通過司法公開,可以及時了解審判信息,避免盲目質疑和跟風,減輕審判的輿論壓力。而傳媒的報道是司法公開正常的、也是最有效的渠道。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新聞報道,將各種司法信息公之于眾,讓公眾了解司法活動的相關信息。

      司法需要關注社會效果,這種社會效果是以符合司法特質的方式實現的。從這點講,在“彭宇案”中,法官在公開心證、裁判說理、適用法律的要件論證等方面,都堪稱優(yōu)秀。

      但案件后續(xù)進展情況的公布并不如人意。如果當年法院能掌握和依據新證據,及時公布事實真相,結果就會不一樣。可是因當事雙方的和解協(xié)議中增設了保密條款,使得事件真相沒能公開。其實“彭宇案”當時已經演變成了一個公眾矚目的案件,因此,法院應當通過判決公布事實真相,以便更好地引導社會輿論,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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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董曉偉、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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