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一事,在輿論場上引發(fā)了廣泛關注。事件當中,鮑某某聲稱他與“養(yǎng)女“是“戀愛關系”,二人發(fā)生性關系是“自愿行為”的做法,在網上引得一片嘩然。盡管鮑某某的說法并未得到女方的認可,但是,這一“攪渾水”的舉動卻讓公眾開始擔憂:當前我國法律對“性同意年齡”的規(guī)定是否可能過低?
近日,據多家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將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將性同意年齡線從14歲提高至16歲。朱列玉代表在擬提交的議案中提出:對有監(jiān)護、師生、管理等關系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過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周歲。
性同意年齡,指的是未成年人同意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最低合法年齡,如果與沒有達到這個年齡的未成年人發(fā)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表示“自愿”,都屬于犯罪行為。這一規(guī)定的存在意義,在于防止青少年在對性行為的可能后果沒有足夠判斷力的情況下,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違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為屬于強奸,這當然易于識別。但是,在實踐之中,不少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都是被別有用心的成年人“誘奸”的。性同意年齡的設置,正是為了保護這部分未成年人不被所謂的“自愿性行為”傷害。在施害者扮演老師、醫(yī)生甚至養(yǎng)親等具有一定權威的角色時,他們在閱歷、知識與權力上的絕對優(yōu)勢,很可能會讓受害方在引導之下“自愿”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但事實上,這同樣是一種性質惡劣的性侵害。
此前,我國刑法第236條明確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知道對方不滿十四周歲,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以強奸罪論處。因此,14歲被視為我國法定的性同意年齡。性同意年齡的劃分,決定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性自主權的保障力度,因此,它必須考慮到這個年齡段的年輕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以及對性行為的了解程度。如果這道線劃得太低,很可能會讓一些幼小的孩子在受到傷害后求助無門。
大多數人在14歲時還在上初二,很難想象,這個年齡的未成年人能對性行為的后果有充分了解。無知懵懂的狀態(tài),讓這些未成年人可能淪為不法分子的獵物。從世界范圍來看,14歲的標準明顯偏低,加拿大與英國的性同意年齡均為16歲,美國因各州法律不同,性同意年齡在16-18歲之間。此外,一些國家對于有權力關系的雙方發(fā)生性行為有更嚴格的規(guī)定,例如德國就規(guī)定:如果未成年人與發(fā)生性行為的另一方之間存在監(jiān)督、扶助、教育、醫(yī)療、矯正、看護等特殊關系,性同意年齡會被提高到18歲。這說明,哪怕是這些在我們印象中性觀念較為開放的國家,他們對于性同意年齡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因此,朱列玉代表的建議,顯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立法工作者認真考慮。
性同意年齡的設置,不是要讓未成年人對性的概念敬而遠之,更不是要讓公眾“談性色變”。因為保護未成年人,恰恰要讓他們對性知識有更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之所以常常受到與性有關的傷害,正是因為他們并未獲取足夠的性知識,建立完善的性觀念。對此,社會必須擺脫視“性”為洪水猛獸的陳舊觀念,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據媒體報道,朱列玉代表在建議中提到:有調查顯示,在3416名13到17歲未成年人中,有高達13.93%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是否遭受過性侵害表示“不知道”,這一數字,理應引發(fā)我們的警醒。
目前,我國的性教育工作依然有待加強,在實踐中,在中小學中負責性教育的教師既缺少相關教學經驗,也缺少合適的教材。2017年3月,由北京師范大學編寫,被譽為“中國最好的一套性教材”的《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發(fā)行使用,但沒過多久就因為部分家長質疑其“不健康”被暫停使用。未成年人無法從學校得到正確的教育,便很容易到其他渠道去汲取扭曲的性知識,對這個問題,我們還應更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