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關鍵在于“強制性”,全面落實這一“強制性”,有利于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意識,提高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強制報告制度,必將進一步加大懲治、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jiān)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團中央等九部門近日發(fā)布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規(guī)定,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賣等9類不法侵害,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相關報道見05版)
此次發(fā)布的《意見》,解決了強制報告制度中“強制”這個關鍵問題。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去年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增設這條法律條文之前,強制報告制度已在一些城市以地方法規(guī)形式實施。司法實踐中,由于相關規(guī)定過于原則等原因,使得強制報告制度缺乏剛性執(zhí)行力。《意見》明確了執(zhí)行強制報告制度的責任、規(guī)范和追責機制等,凸顯了“強制”的作用,以最大限度消除“不報告”隱患。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相關組織及相關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育、醫(y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等各類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強制報告制度參與治理的部門眾多,工作涉及面廣,體現(xiàn)了國家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力度不斷加強,保護未成年人的網(wǎng)越織越密。
《意見》明確了強制報告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的相關工作規(guī)范。如公安機關應立即接受報案,在受案后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相關人員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私自傳播的追究法律責任等。工作規(guī)范確保強制報告制度有案必報、有案必查,應當刑事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須依法對公安機關開展監(jiān)督。
《意見》明確了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包括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個人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guī)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問責等。只有對執(zhí)行部門、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加大問責追究力度,才能對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形成足夠的壓力,促使他們依法履職、盡心盡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中學保安陸某對14歲女學生蘇某進行猥褻,事發(fā)后蘇某家人、陸某和老師三方簽訂協(xié)議私了此事,最終陸某被判刑,涉案教師被嚴肅問責。涉案學校和教師違反強制報告制度,在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后,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督促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嚴肅整改,對涉案教師進行問責處罰,全面排查校園安全防范相關問題。此舉不但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構筑起“防火墻”,且確保了強制報告制度在實踐中的剛性執(zhí)行。
保護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關鍵在于“強制性”,全面落實這一“強制性”,有利于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意識,提高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強制報告是保護未成年人行之有效的懲防措施,對于及時干預、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具有重大意義。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來高發(fā),且存在預防難、發(fā)現(xiàn)難、取證難,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和效果。正因為此,犯罪分子總是心存僥幸,力求逃避應有的懲罰。實施強制報告制度,就是讓性侵、虐待、拐賣等罪犯無所遁形,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凝聚社會共識,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和委員針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防機制建設提交建議、議案提案。此次《意見》發(fā)布,及時回應了公眾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的強烈呼聲。建立和完善強制報告制度,必將進一步加大懲治、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守護每一個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