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市場交易中,債務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便欠錢的是政府部門,也只是一個普通的民事主體,并沒有動用行政權力予以抵賴的道理。
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然而讓廣西南寧橫縣陶圩鎮(zhèn)農(nóng)民謝汝忠想不到的是,自己1999年借給鎮(zhèn)政府和財政所的28萬元,至今要不回來。14年的艱辛討債路,換回的只是一堆政府公章印和一紙難以兌現(xiàn)的判決書。
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政府,原本沒有再向納稅人借錢的道理,但在現(xiàn)行財政體制下,政府欠債不還并非個案。上網(wǎng)查閱,這些年因要不回欠款而將政府告上法庭的案例屢見不鮮。公民原本基于信任才與政府發(fā)生債務關系,未料到政府也會成為“老賴”,甚至一賴十幾年,這樣的政府如何取信于民?又如何運送正義?
一紙借據(jù),讓謝汝忠從黑發(fā)人熬成白發(fā)人,這無疑是公民維權道路上的不幸,更是法治社會的悲劇。或許在輿論關注下,個案最終能妥善解決,但單個公民權利風險的化解,并不能從根本上捋順政府的角色定位,也難以為公民權利提供常態(tài)化的救濟,更無法重塑政府與公民的正當關系。
在正常的市場交易中,債務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便欠錢的是政府部門,也只是一個普通的民事主體,并沒有動用行政權力予以抵賴的道理。然而在很多官員的頭腦中,總以為借錢是前任官員的行為,與己無關。殊不知其作為一級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有責任對政府部門的民事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所謂“新官要理舊事”,只要錢是以政府的名義借的,任何一屆政府官員都有義務履行還款責任。本案中那一堆公章印,其實更是一樁樁官員失職的憑據(jù)。
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對地方政府拖債的現(xiàn)象大多諱莫如深。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上的不正常狀態(tài),不僅影響了政府的信譽,更攪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質(zhì)上是對法治的破壞。此時,司法機關理當提供及時救濟,將扭曲的民事秩序恢復常態(tài)。遺憾的是,很多司法機關面臨此類案件,多以敏感為由予以回避,政府的特殊身份成為司法程序中一道無形的墻,將公正阻隔在執(zhí)行的關卡外。本案中的法院人士就稱,“涉及黨政機關執(zhí)行難的,我們已經(jīng)一案一表上報南寧市,市政法委也在考慮開一個專門會議處理”。如此看來,此類糾紛的化解,還是要求助于更高的權力權威,而非常態(tài)化的救濟機制。
說到底,如果不能準確定位政府在債務關系中的身份地位,不能在司法程序中將敗訴的政府部門還原為普通的民事主體,那么自上而下的權力干預,即便達致了個案的公正,也依然難解公民維權道路上的諸多障礙,難以從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欠債不還的沖動與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