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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薄熙來案件審理具有多種法治意義

趙秉志

2013年09月02日08:1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薄熙來案件審理具有多種法治意義

  相信薄熙來案件審判在程序正當的基礎上一定會有公正的審判結論,即本案會是一起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審判會有力地促進我們黨和國家的反腐敗事業(yè)和依法治國步伐;也希望關注本案的研究會繁榮和促進我國的法學理論

  趙秉志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013年8月22日起由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歷經五天于8月26日下午落下了帷幕。對此案審判可謂全國關注、舉世矚目。此案的審判將會產生深遠影響并極具研究價值。本文簡要談談薄熙來案件審判的若干法理問題。

  一、薄熙來案件審判的法治意義

  薄熙來案件的依法審判,具有政治、法治、社會等多方面的意義乃至國際影響。就其法治意義而言,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弘揚現代法治。依法治國、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新時期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發(fā)展方向。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深刻闡述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定決心。對薄熙來案件的公訴和審判,針對的都是他涉嫌犯罪的行為,是受賄、貪污、濫用職權這些為我國刑法所明文制裁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是當今各國刑法所普遍懲處的犯罪行為,而并沒有涉及他的政治錯誤、工作錯誤或者是針對他的道德問題,從而嚴格地區(qū)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弘揚和貫徹了現代法治的原則與精神。

  二是彰顯反腐決心。反腐倡廉是現代政治和法治的剛性要求,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與法治原則,也是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政治與社會問題。黨的十八大將反腐倡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和“老虎”、“蒼蠅”一起打等重要舉措。在反腐敗的斗爭中,十八大以來,已先后有李春城、郭永祥、王素毅、李達球等省部級高官落馬,正部級高官劉志軍被判處死緩,再到現今身居黨和國家領導人高位的薄熙來被提起公訴和審判,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反腐敗的堅定決心與鮮明態(tài)度,也是對反腐敗之民心民意的積極回應。

  三是貫徹人人平等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刑法典第三條對該原則予以明確立法化,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薄熙來這樣的高官涉嫌犯罪提起公訴和審判,正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觸犯刑法必追究刑事責任、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立法與相關理念的貫徹落實,也是對腐敗官員尤其是腐敗高官的現實警戒。

  四是法治教育標本。薄熙來案件由于種種因素備受關注,通過該案嚴格依法進行公開、公正的審判,并使審判過程為社會所了解,有助于相關刑事訴訟制度和現代法治理念的解讀宣傳,對于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普通公民,可以說是一場生動的法治教育與宣傳課,其積極作用值得充分肯定和期待。

  二、薄熙來案件審判中的刑訴法問題

  刑事訴訟法問題,是薄熙來案件審判中最有看點的方面,也是事關本案公正審判與否最為重要的方面,因而在其法治意義之下首先值得談論。

  其一,異地審判有助保障司法公正。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涉及較高職位的官員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敗犯罪案件,逐步注意適用了異地審判。此次薄熙來案件審判也是如此,既沒有在其案發(fā)前的工作地重慶審判,也沒有在其曾經工作地遼寧、北京審判,而是選擇了與其工作地無關的山東省濟南市審判。雖然近年來我國對高官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已成為一種司法慣例,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上尚無明確的規(guī)范要求。不過刑事訴訟法第26條“上級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的規(guī)定,大體上為對高官犯罪的異地審判提供了法律依據。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審判薄熙來案件,并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協調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對薄熙來案件進行異地立案偵查和起訴。對高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追訴和審判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在于排除案發(fā)當地或高官曾經任職地對辦案工作的種種阻力、干擾和不當影響,以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司法公正;同時也有助于消除社會公眾對案件審判能否公正的擔憂,增強刑事追訴與審判的社會認同。因此,我國司法實務要堅持對高官犯罪實行異地追訴和審判,并推動其進一步向制度化和法制規(guī)范化方向發(fā)展完善。

  其二,遵循訴訟程序堪稱典范。根據有關介紹,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決定由中紀委對薄熙來貪腐問題進行立案調查;2012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決定將薄熙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2年11月4日,中共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央紀委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2013年7月25日,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種罪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偵查階段,薄熙來的家屬曾為薄熙來提供了多名不同的律師人選,最后經薄熙來本人選擇確認,聘請了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兩位知名律師李貴方、王兆峰擔任其辯護人,到了案件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薄熙來直接聘請上述兩位律師繼續(xù)擔任其辯護人。2013年8月22日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公開審理薄熙來案件,被告人薄熙來及其兩位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庭審,開庭的大法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包括被告人親屬5人和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19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等共計110人參加旁聽。法庭在開庭之初即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交待了各項訴訟權利。在法庭調查階段,薄熙來對起訴書指控的三種犯罪之事實進行了陳述,對庭前的供述翻供并否認了三種犯罪的指控;公訴人則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等有關證據,徐明、王立軍、王正剛等多名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還在法庭上播放了在庭審前辦案過程中訊問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控辯雙方對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進行了充分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辯論,法庭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充分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又作了充分的最后陳述。原來預計兩天的庭審時間,因為查明案情和充分質證、充分辯論的需要,法庭依法合理地予以大大延期,總共進行了5天,實際用去4天多的時間,以保證公正審判。縱觀本案的整個追訴尤其是審判過程,可以說是較為全面、嚴格地遵循了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guī)范,貫徹了正當程序與人權保障的現代刑事訴訟的各項相關原則與精神,堪稱我國遵循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典范,其中有很多值得充分肯定和研究、提倡之處,如公訴方對多種證據的運用、法庭對辯護權的充分保障以及證人的出庭作證等。

  其三,切實保障辯護權體現現代刑事訴訟要求。辯護權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其行使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其充分行使是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所需。在已經進行的薄熙來案件的法庭調查階段,我們看到了法庭對被告方辯護權的充分保障。被告人否認指控、推翻原來在案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控方出示的各種證據進行詳細的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出庭作證的多名證人都進行了數十次的交叉詢問,法庭均予以允許和充分保障。被告人當庭提出的所有發(fā)言申請法庭均予以準許;而控方在舉證階段不當地發(fā)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時,審判長幾次予以制止,提醒公訴人對被告人辯解的質證意見應在質證階段再行發(fā)表,辯論意見則應在辯論階段再發(fā)表,從而非常充分地保障了被告方辯護權的行使。所以在8月23日的第二天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當庭表示:“對昨天的審判,我感覺審判長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滿意。”在法庭辯論階段,法庭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辯護權,被告人薄熙來發(fā)表了長達90分鐘的自行辯護意見,兩位辯護人也為被告人進行了認真的辯護。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法庭也保障薄熙來充分地發(fā)表了最后陳述意見。本案中法庭對辯護權切實而充分的保障,是現代刑事訴訟的要求和體現,值得充分肯定。

  其四,切實保障證人出庭作證值得肯定和弘揚。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證人證言是法定證據的一種,對于證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證人有作證的法定義務;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控辯雙方有異議且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證言,為了能夠進行充分的質證并保證其屬實而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于關鍵證人,應當以要求其出庭作證為原則,這對于切實查明案情和充分保障辯護權、控訴權的行使,均至關重要。我們看到,在薄熙來案件的庭審中,法庭傳喚了多位證人到庭作證,尤其是關鍵證人徐明、王正剛均到庭作證,薄谷開來以同步錄音錄像當庭作證,出庭作證的證人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并與被告人對質,無疑對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義。而對于薄熙來因質疑薄谷開來的證言和其精神狀況而兩次強烈要求薄谷開來直接到庭作證,審判長依法并合理地回應說:控辯雙方都曾申請薄谷開來到庭作證,根據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也認為薄谷開來應到庭作證,在庭審前本庭曾派法官到羈押她的監(jiān)獄面見她要求她出庭作證,但她明確表示拒絕到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在法庭依法通知她后,薄谷開來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本庭依法不能強制她出庭。本案審判中注意傳喚多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弘揚,而以往在一些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刑事案件審判中往往不注意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的陋習則值得檢討和糾正。

  正如有評論所說,這是中國司法史上用微博報道高官腐敗犯罪案件的首例,是在司法公開與維護庭審秩序之間的合理平衡,堪稱近年來我國庭審中使用新媒體的標志性事件。這一標志性事件甚至也得到了外國媒體的廣泛關注和贊譽。筆者認為,對法院促使本案庭審公開、透明的種種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認真探討總結,應當學會充分利用新媒體促進我們的司法文明;當然,我們也還要看到微博直播與電視現場直播的差距,注意利用多種媒體服務于我們的司法公開。

  最后,相信薄熙來案件審判在程序正當的基礎上一定會有公正的審判結論,即本案會是一起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審判會有力地促進我們黨和國家的反腐敗事業(yè)和依法治國步伐;也希望關注本案的研究會繁榮和促進我國的法學理論。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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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丹丹(實習)、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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