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網絡檢舉和誹謗罪的邊界
中新網9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今天指出,即使檢舉、揭發(fā)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lián)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孫軍工指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孫軍工強調,即使檢舉、揭發(fā)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