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警方破獲一起販嬰大案,人販子將臨產孕婦運到拐入地,孕婦生產后,再把親生孩子當成商品隨意賣掉,甚至虐待。本次案件為新型的販賣兒童手法,最初,山東兗州鐵路警方發(fā)現(xiàn)相當多外地孕婦前來當?shù)兀^幾天生產后便回去。經嚴查,最終在山東濟寧市郊區(qū)一個廢棄工場發(fā)現(xiàn)已成規(guī)模的地下產房。目前警方已經抓獲103名嫌犯,解救37名孩子。(1月14日《齊魯晚報》)
這些孩子的父母是可恨的,這些販賣孩子的人員是可恨的。但是,還有一個群體也是可恨的,這個群體就是嬰兒買家。這處“地下產房”就猶如是一個建筑物,建筑物的建設需要很多磚頭,這些狠心的父母,這些齷齪的販子,都是“地下產房”不可缺少的磚頭,而沒有嬰兒買家的參與,這個建筑也就不會是完整的。央視的一句公益廣告語就很深刻: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沒有買家也就沒有了販賣嬰兒的違法產業(yè)鏈。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通過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在買賣人口的這個鏈條上,賣家和買家的罪過其實是一樣的。但是,你不得不面對一個現(xiàn)實,就是大多數(shù)案件在偵辦的過程中,都是嚴懲賣家而放縱了買家的。無論是買賣嬰兒,還是買賣婦女,在最終的判決時,公堂之上大多會少了一個群體,就是購買嬰兒和婦女的群體。除非這些人牽涉虐待購買來的婦女兒童了,才會有人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被判刑的只是販賣人口的人員。
去年的時候,徐州發(fā)生過一起案件。這起案件涉及的也是買賣兒童,只不過原告不是孩子的父母,而是孩子的買家。這個買家起訴的理由是,他們養(yǎng)育了孩子很多年,需要孩子的親生父母支付這些年產生的撫養(yǎng)費用。在筆者看來,這是不合乎情理的。當初購買嬰兒的時候,買家就觸犯了法律,是屬于違法行為,理應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而按照法律規(guī)定,這種購買行為還可以判處徒刑,那么一個嬰兒買家緣何敢起訴孩子的父母呢?
說到底,還是我們在執(zhí)行法律的時候,對嬰兒買家放縱了。只要在警方解救兒童的時候,買家是配合的,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對法律的堅守不夠。有多少孩子是被人販子偷走倒賣的?對于這種情況,嬰兒買家不會不知道,他們緣何敢于觸犯法律?就是在處理的時候忘記了這個群體。
當然,值得我們思索的還有訴求問題,為啥有買孩子的群體?這是因為他們無法生育,或者是失獨家庭。這就需要我們盡量滿足訴求。其一,要提升醫(yī)療技術,實施不孕群體政府救助,減免人工受孕的費用。其二,完善收養(yǎng)機制,讓孤兒院的認領手續(xù)更簡單些。
嚴懲“販賣嬰兒”不能遺忘“嬰兒買家”,當需要嚴懲也需要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