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羅湖區(qū)環(huán)境保護與水務局原副局長葉軍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賄被刑拘,檢方指控其收受賄賂64萬多元。該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時葉軍承認全部指控,葉軍的辯護律師出具葉軍單位出具的“求輕判”證明,希望法院從輕判決。(10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單位開出勤勉證明求輕判的“公函求情”屢見不鮮。湖南省麻陽縣文廣新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局為了幫助單位被查貪官說情,兩單位分別召集班子成員開會,“統(tǒng)一思想”研究替兩名被抓官員說情的事情。之后,還出具公函給辦案法院,以涉案貪官“素質高”等為理由,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在云南省大理市發(fā)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后,鄭某被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函,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免予刑事處罰……“公函求情”給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的認為個人“表現(xiàn)好,貢獻大”;有的認為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的認為對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不利等等。
“公函求情”危害極大,不能再容忍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斷案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而與“求情公函”無關。再動聽的“求情公函”也影響不到法官。如果因為有了“公函求情”,就可以“酌情考慮”,就可以“輕判”,那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何在?
“公函求情”,從表面上看似有人情味,實則是對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非法干預,是對權力運行規(guī)矩的僭越,影響司法公正和權威,有違依法治國的精神。對此,法院應予以堅決拒絕。對此,應該達成共識,可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將“公函求情”拒之門外。
如何拒絕“公函求情”?顯然不能僅靠法院和法官單方面的努力,需要通過立法,將任何干預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行為,都納入追究法律責任的軌道之中,F(xiàn)在對于“公函求情”的法律懲罰還存在“漏洞”!缎姓䴔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8種行為,只有“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這一項比較接近,但略顯牽強;其中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5種行為中,只有“妨礙執(zhí)行公務或者違反規(guī)定干預執(zhí)行公務的”這一項比較接近影響法院獨立審判,但都不明確。
“公函求情”干擾司法審判,要受到法律意義上的追責。因此要完善相關法律,修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公務員法,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唯有加大懲罰力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才會讓“公函求情”消失。
公民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