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校鬧事、不學習,該如何管教?據(jù)新京報報道,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wǎng)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首次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學校和教師可依法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管孩子,輕不得重不得。如今,教育懲戒權的缺失日益為公眾所關注,很多人紛紛呼吁把“戒尺”還給老師。在這樣的背景下,前年青島市政府發(fā)布的地方性規(guī)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將“懲戒”第一次正式寫入規(guī)章辦法,一度引發(fā)輿論熱議。
有關教育懲戒權的規(guī)定,其實早已有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了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教育部印發(fā)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也明確規(guī)定,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令人遺憾的是,這些規(guī)定大多含糊其辭,缺乏可操作性。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師法》議案,建議《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
恢復教育懲戒權,說說容易做起來難。要想讓管教真的管用,而不至于停留于口頭上,必須切實解決兩個維度的問題:一是教師敢不敢行使管教權?二是教師能不能正確行使管教權?而這些牽涉到管教尺度怎么把握,如何保護雙方的權益等一系列問題。
現(xiàn)實中,有不少教師聞“罰”色變,投鼠忌器,不敢管學生,惟有端正對教育懲戒權的認識,才能滋生出管教學生的底氣。此外,也不乏教師在“恨鐵不成鋼”心態(tài)驅(qū)使下,將教育懲戒與體罰或變相體罰混淆起來,甚至做出“少一分打十棍”之類的咄咄怪事,還自以為是“為了學生好”。這樣的教師,如果不能對教育懲戒權形成正確的理解,一旦立法賦予管教權,極易為其體罰開啟“合法”的口子。在理念層面,需要厘清教育懲戒權的概念,明確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的邊界,讓教師做到大膽管教、合理懲戒。許多不適當?shù)膽徒淦浔举|(zhì)正是進行了體罰,而真正的“懲戒教育”則是一門科學,需要講究技巧和藝術,基本上與體罰無關。
理念在云端,貫徹落實過程中更會遇到諸多現(xiàn)實問題:什么樣的情況該納入教育懲戒的范疇?采用什么方式進行懲戒?由誰實施懲戒?對此,草案明確: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jiān)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并由監(jiān)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理論可以務虛,實施必須精準。有關懲戒實施的任何細節(jié),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會后患無窮,甚至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從這個意義上講,盡管草案做出了種種規(guī)定,但因其未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范圍和方式等進行明確規(guī)定,依然有失模糊,亟待進一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