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國考報名時。10月14日,國家公務員局公布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告及職位表,13849個職位招錄24128人,較之2019年增加近萬人。與以往相比,此次國考的要求更加細致,首次明確了被開除黨籍、公職的人員,以及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等不得報考。
與以往公眾一般關注國考崗位競爭激烈所不同的是,2020年國考因首次明令禁止失信者報名,公眾必然更多關注國考報名資格的準入問題。這意味著失信者沒有國考報名資格,也意味著今后國家招錄公務員,將把取消失信者報名資格作為標配。這對進一步增強國考嚴肅性,從源頭上確保國考招錄的公務員擁有誠信品質,毋庸置疑意義重大。
因有失信記錄即被取消國考報名資格,這樣的懲戒是否過于嚴厲了?僅僅因為有失信污點,就被拒絕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許會讓一些人在感情上難以接受。然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梢,嚴禁失信者報考國家公務員,是法律的剛性要求,這種做法不僅于法有據,也體現了依法招錄國家公務員的法治思維,并無不妥。
人無信不立,誠信是公民個體安身立命的根本。對普通個體的誠信要求尚如此嚴格,作為通過參加國考今后可能成為國家公務員的特殊對象,理應有更高更嚴的誠信要求。在這種意義上,嚴禁失信者報名國考,不僅是從源頭上純潔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公務員隊伍誠信水平的必然選擇。
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公務員的誠信品質,既是社會誠信的風向標,又是整個社會誠信建設的引領者,對弘揚誠信社會風尚具有舉足輕重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如果允許失信者報名國考并讓其成為公務員,本身就是消解誠信價值的負能量表現,勢必引發(fā)群體效仿的社會消極作用,甚至危及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從這種角度講,對失信者堅持“零容忍”,不讓他們參加國考并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無疑是題中之義。
更重要的是,取消失信者的國考報名資格,是對這類人員的嚴厲懲戒,實質上也是對誠實守信者的一種摸得著、看得見的正面激勵。在失信者不得通過參加國考成為國家公務員的鮮明誠信價值導向指引下,擁有誠實守信優(yōu)秀品質的人員可暢通無阻參加國考,并通過國考有望成為國家公務員隊伍中的一員。這種懲戒與激勵相得益彰的示范引領成為常態(tài),整個國家公務員隊伍必將對更多誠實守信者形成“虹吸效應”。這對國家招錄公務員實現“聚天下誠信者而用”的目的,進一步提升公務員隊伍誠信品質,以及形成誠實守信者優(yōu)先報考國家公務員的用人價值導向,都不可或缺且大有裨益,不失為理性務實的上善之策。
總之,取消失信者國考報名資格,不是對失信者的歧視和苛責,而是依法從源頭永葆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充分發(fā)揮公務員引領社會誠信正能量的內在邏輯要求。有理由相信,隨著取消失信者國考報名資格的標配化,建設一支擁有更高誠信品質的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理想,一定能早日照進現實。